高飞于2016年5月3日入职北京某传媒公司,岗位为副总经理,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日-2019年5月2日,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3日-2022年5月2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120元,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公司实际支付的是税前25800元。另外2018年2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2021年2月、2022年3月公司均发放了50400元,公司主张是年终奖,高飞主张是补发的工资。
2022年3月31日,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高飞,该通知书载明: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高飞先生:经研究决定,在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 由于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5月2日,现提前30天通知您,请您接到通知后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于离职后30日内办理完党员关系、档案、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高飞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26日通过微信、电子邮箱向公司发送《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
致公司:本人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5月2日到期。到期前通知贵公司,本人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与本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高飞作为公司主要领导,在职期间公司业绩不升反降,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订,属于到期终止。且公司认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发出终止通知并向高飞送达,该终止通知发生法律效力,高飞在此之后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2022年5月2日,公司向高飞出具了《离职证明》。高飞工作至2022年5月2日。
高飞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61586.21元。
2022年7月2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高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56986.2元。
公司和高飞都不服仲裁裁决,均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高飞于劳动合同到期前明确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属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虽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120元,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但从现有证据显示的实际发放情况看,自2020年11月起,除2021年11月外,每月固定支付基本工资1560元、岗位工资7440元、绩效工资16800元,且公司亦认可实际支付的是税前25800元,每月绩效工资16800元,公司并不进行绩效考核。故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每月16800元的绩效工资为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关于每年年初支付的50400元,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公司连续5年固定时间、固定数额规律性支付该款项,且未就其主张款项性质为年终奖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该50400元为固定工资。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飞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可高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高飞于劳动合同到期前明确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仍解除了与高飞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核算,高飞主张的数额不高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高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586.2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双方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高飞与公司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可高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高飞于合同到期终止前向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与高飞的劳动关系应属违法。一审法院经核算后,对高飞要求公司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京02民终10026号(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6、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
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